如今,朋友、同事之间吃饭、喝酒也是一种很普遍的社交活动。但是喝酒之后除了不能开车,还得随时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同行人的身体状况。
酒后相约夜宵,中途走失
前不久,江苏南通男子张某和朋友吃饭喝酒之后,又相约去夜宵。但在途中张某走丢,同行伙伴还给他打了电话,起初张某接听,称要去北京找舅舅,随后便失去联系。直到4天后,张某的尸体在一处河道被发现,经鉴定为溺水身亡。
近日,张某家属将当天与张某一起喝酒的人全告上法庭。如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如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马小英表示,在喝酒的过程中,有劝酒的行为 ,或者强迫他人喝酒的行为 ,还有就是大家一起喝酒, 就会形成互相照顾的义务 。这是一个附随的义务, 其中一个人如果处于醉酒状态, 不能自己照顾自己的话, 这种情况下其他人对他就有附随的照顾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升职相约喝酒,家门前溺水身亡
2012年9月26日晚,得知职务晋升要当班长的林先生一时高兴,约了五位同事去饭店庆祝。席间,林先生喝了一瓶禾城黄酒及3瓶雪花啤酒,之后,他又约了其中的四人去KTV唱歌、喝酒;还不尽兴的他,又和两名铁杆酒友及两名KTV工作人员又去酒吧继续喝。三场酒下来,林先生共喝了1瓶黄酒,9瓶啤酒。散场之后,林先生被酒友扶着出来,门也打不开,是二位同事帮他开的门。酒吧离林先生的家也只有300米的距离,林先生是打了出租车回的家。二位酒友见他上了出租,也就自顾自回家。
但二天后,林先生被警方发现溺死在自家门前的小河里。2012年12月4日,林先生的父母妻儿将与林先生连喝三场酒的最后两名同事诉至南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按20%的参与度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45320.98元。
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并不当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行为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之责。
据此,2013年4月16日,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酒友各赔偿死者家属3.6万余元。判决后两被告提起上诉,之后经嘉兴市中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两被告各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
酒后玩水,不会游泳溺水身亡
南阳市21岁的宋某与河北省的谢某在网上相识并成为好朋友,2017年6月10日,宋某邀请谢某来南阳玩几天。从没来过南阳的谢某很快应邀。在南阳,谢某通过宋某又认识了南阳的王某、刘某,并成为朋友。3天后,觉得相见恨晚的谢某、刘某、宋某三人在南阳独山上海誓山盟后,正式结拜为干兄弟。
次日,宋某电话联系王某与谢某一起到刘某家吃饭。中午饭局上,情绪高涨的四个干兄弟推杯换盏一下子喝了一瓶白酒、一瓶红酒和八瓶啤酒。下午喝罢酒后,刘某提议到南阳郊区一水库游玩,四人立即应允。刘某打电话让朋友杨某开车过来,拉着他们一起去水库玩。下午4点左右,四人到达水库。宋某、谢某、王某均说不会水,不下水游玩。于是会水的刘某就三下五去二很快脱了衣服下水,宋某、王某脱了鞋袜挽了裤腿,三人进入浅水区,并互相戏水。不幸的是,在泼水嬉戏中,宋某滑入深水区很快不见了踪影。刘某、王某当即呼救和在水中乱摸,闻讯后的当地船工也在水中摸找宋某,但均未找到。随后当地派出所及消防队闻讯赶到后,费尽千辛万苦,经过几个小时打捞后终将宋某捞出水面,但宋某已死亡,尸体僵硬。
对于儿子的死亡,宋某的父母认为是一起刑事案件,坚决要求追究几位同伴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但案经南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此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建议法庭索赔。
2018年9月29日,宋某的父母在律师的帮助下,诉诸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刘某等4人对儿子的死亡承担91万元的赔偿责任。
针对该案,2019年1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过艰难的审理后认为,酒后去水库戏水本身就是一种共同危险行为。被告刘某、谢某、王某和死者宋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事故前大量共同饮酒并且白酒、红酒、啤酒混着喝,因此,其四人相互之间对酒后进行共同危险行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下水前,几个人相互之间都知道谢某、宋某、王某不会水,仅有刘某一人会水。刘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在其家中组织四人喝酒,酒后又组织到水库戏水游玩,进行共同危险行为,刘某在明知宋某不会水、衣服未脱的情况下,与宋某泼水嬉戏,导致宋某溺水身亡,因此,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0%;死者宋某明知自己已大量饮酒后且不会水,仍然脱了鞋袜下水,因此,宋某造成自己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谢某、王某在宋某酒后下水时均未阻止,未尽提醒、劝阻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谢某、王某对宋某的死亡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司机杨某未与刘某等4人喝酒,也未下水,只是开车接送,对宋某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杨某对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宋某父母的损失共计52.76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根据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宋某父母赔偿31.6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8万元;王某和谢某各赔偿5.28万元,各支付精神抚慰金0.6万元。
2019年2月10日,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刘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喝酒,自古以来就是一种社交方式,虽说小酒怡情,但是酒后意外的发生概率也在不断增加。当然,以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多。那么出去一起喝酒,出现哪几种情况,酒友需要要承担责任?
四种担责情况
1、强迫性劝酒
“你今天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在饮酒过程中,酒友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语言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熟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可饮酒,仍然劝其喝酒,以致诱发疾病、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对于酒友醉酒,清醒的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因此,如果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此时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发生事故(自身伤亡或致他人伤亡),酒友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可以适当免责。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酒友就要承担责任了,小编在此劝诫大家: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因素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性,应适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