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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万先生在垫江某超市购买了张裕特选级窖藏葡萄酒12瓶、张裕珍藏级解百纳葡萄酒3瓶、张裕特选级解百纳葡萄酒3瓶,并支付价款2886元。这些葡萄酒包装上标注其产品质量等级为珍藏级、特选级,万先生怀疑这种葡萄酒打的特选级、珍藏级只是吸引眼球的噱头,以欺诈为由将卖酒的超市告到法院索赔。近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消费者败诉,理由是瑕疵标注或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只有在足以影响商品或服务的安全且对消费选择造成误导时,才可以认定构成消费欺诈。
万先生认为我国葡萄酒国家标准载明葡萄酒感官等级分为优级品、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劣质品,商场销售的葡萄酒标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商场未尽到审验义务、存在欺诈,要求返还购货款2886元并按该价款三倍赔偿。
超市辩称,涉案产品质量合格,标识规范,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查验货义务。葡萄酒国家标准并未规定质量等级,张裕葡萄酒涉案产品标示质量等级为珍藏级、特选级,不存在禁止标注的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如果企业自身建立有完善的产品分组体系(企业标准或内控标准),并且能保障产品分级的真实可靠,可在产品标签上进行产品等级的自我声明。葡萄酒生产商在满足葡萄酒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内部制定的标准将葡萄酒分为“大师级”、“珍藏级”、“特选级”、“优选级”四个级别,其行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万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葡萄酒质量不合格或标识的级别与企业内部的标准不符,所以,超市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对万先生要求返还购货款并按该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称,随着社会消费主题的突出,公众消费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诉讼也逐年增长。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由于购买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消费欺诈。
瑕疵标注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不当然构成欺诈行为,只有在足以影响商品或服务的安全且对消费选择造成误导时,才可以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