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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中文名与外文名皆相似,法国卡慕品牌有限公司将波尔多吉洛(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至法庭,最终厦门吉洛公司因侵害商标专用权败诉,被判赔40万元。
“卡慕”品牌干邑创始于1863年,是世界干邑知名品牌,于1989年进入中国市场,获准使用“CAMUS”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2015年,卡慕公司发现厦门吉洛公司在同一门店内故意同时摆放带有“CAMUS”及“CAMOO”标识的白兰地酒进行销售。二者不仅名字相似,连外包装盒的形状、结构、色彩等都有雷同之处:“卡慕”外包装盒正面有“CAMUS”VSOP字样,“卡牧”外包装盒上写的是“CAMOO”VSOP,二者包装颜色都以黑红为主,原产国都是法国。
卡慕公司认为,吉洛公司作为主营洋酒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商,不可能没听说过卡慕洋酒,但其不仅不予以规避,反而在商品包装、标识、对外宣传等各方面向“CAMUS”商标靠拢,意图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极其明显。
随后,卡慕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吉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吉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一审宣判后,卡慕公司和吉洛公司均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在二审中分析,“CAMOO”与“CAMUS”商标相比,不仅外文读音相似,对应中文“卡牧”和“卡慕”读音更是完全相同,依法认定二者构成商标近似,吉洛公司侵犯了法国卡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判决吉洛公司赔偿卡慕公司40万元人民币,同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酒瓶包装上使用侵权标识“CAMOO”并销毁侵权标识。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系洋酒商标标识“傍名牌,搭便车”而引发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判决更好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悉,这也是厦门中院在自贸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