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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人王某光在阳江市江城区经营某宏百货商行(又称鸿某酒业),主要从事酒类的批发、零售等。2011年底,王某光得知山东省一生产葡萄酒的公司生产假冒的“长城”牌葡萄酒,其进货价格远远低于正宗“长城”牌葡萄酒。王某光遂以每箱(6支)约40元的价格向该公司购进假冒的“长城”牌葡萄酒,再以每箱约70元的价格在阳江地区销售。
从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王某光共购进约4000箱假冒“长城”牌葡萄酒,销出了3000箱左右,销售金额约21万元。2017年1月18 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王某光经营的商行及仓库进行检查,共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长城”牌葡萄酒1013箱及18瓶。
江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光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