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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3.15消费者维权日的临近,消费者起诉商家侵权的案件也愈发增多。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在超市购买的红酒未标注“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消费者起诉要求十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某干红葡萄酒8瓶共计1644元,后发现所购买的葡萄酒违反了《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标注了“微量二氧化硫”却未标注其含量。
原告认为,被告公开销售违反国家强制性标注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要求被告退货并十倍赔偿。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